溫泉定義
	名 稱:溫泉標準
	修正日期: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
	第 1 條
	本標準依溫泉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	第 2 條
	符合本標準之溫水,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為攝氏三十度以上
	且泉質符合下列款、目之一者:
	一、溶解固體量:總溶解固體量(TDS) 在五百(mg/L)以上。
	二、主要含量陰離子:
	碳酸氫根離子(HCO3-) 二百五十(mg/L)以上。
	硫酸根離子(SO4=)二百五十(mg/L)以上。
	氯離子(含其他鹵族離子)Cl-,including other halide) 二百五十(mg/L)以上。
	三、特殊成分:
	游離二氧化碳(CO2) 二百五十(mg/L)以上。
	總硫化物(Total sulfide) 零點一(mg/L)以上。但在溫泉使用事業之使用端出水口,
	不得低於零點零五(mg/L)。
	總鐵離子(Fe+2+Fe+3) 大於十(mg/L)。
	鐳(Ra)大於一億分之一(curie/L) 。
	第 3 條
	本標準之冷水,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小於攝氏三十度且其游
	離二氧化碳為五百(mg/L)以上者。
	第 4 條
	本標準之地熱(蒸氣),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蒸氣或水或其混合
	流體,符合第二條泉溫及泉質規定者。
	第 5 條
	本標準之檢測注意事項,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,其中檢測
	方法為最低之標準。
	第 6 條
	本標準自本法施行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