溫泉廢水排放相關法令

1.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 (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)
2.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 (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)

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
第 2 條
十二、單純泡湯廢水:指未添加其他物質之泡湯廢水。
第 48 條

餐飲業、觀光旅館(飯店)提供餐飲服務者,應設置油脂截留設施,去除餐飲廢水中之油脂。
餐飲業、觀光旅館(飯店)提供溫泉泡湯服務者,其既設事業之大眾池、及新設事業之泡湯
設施所產生之單純泡湯廢水,應與其他作業廢水分流收集處理。
前項單純泡湯廢水,應經毛髮過濾設施及懸浮固體過濾設施處理。但泥漿泉質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處理後之放流水,除水溫外,其他項目水質雖超過放流水標準,但未超過原水水質者,
得直接放流至該溫泉泉源所屬之地面水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