溫泉開發許可申請


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,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(需公正),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、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(需經地質技師及水利技師簽證),向開發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或補辦開發許可。前項第四款所稱溫泉地質報告,指地質調查、探勘、分析、評估之報告及圖件。
94年7月26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4046054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
95年6月30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5046033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
97年8月6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7046040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
99年7月19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9046043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;並自99年7月1日施行


台灣溫泉法所規定溫泉井的開發須合法申請審查、依據"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"應載內容據實填寫
1.申請人之名稱或姓名及所在地或住所
2.開發之位置、範圍、預定之溫泉取用量。
3.土地使用現況圖、土地分區及用地說明、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。
4.開發範圍之溫泉地質報告。
5.溫泉取用之目的及其使用規劃。
6.溫泉取用設施或其他水利建造物之使用、維護方法、說明、取用量估算及其影響評估。
7.溫泉泉質、泉量、泉溫監測計畫、環境維護及安全措施。
8.溫泉開發工程相關圖說、規格及內容說明。
9.施工順序及預定實施期程
10.維護管理計畫

前項第四款所稱溫泉地質報告,指地質調查、探勘、分析、評估之報告及圖件。